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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临建安发[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3/1 8:27:55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现就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申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其他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陆续组织申报。原则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必须申报,其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企业由住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评审工作,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推荐工作,市建设安质处负责市直管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推荐工作。

三、评估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T37/T3015-2017)、《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T37/T3014-2017)和《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

    四、企业自评安排

    (一)自评要求。2018212日至32日,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人员按照《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对本企业两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填写相应记录,写出自评总结。自评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内部“两个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取得成效、发展思路及措施、自评结论等。

    (二)报送材料要求。企业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应于201832日前将自查自评记录、自评总结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报《临沂市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推荐名单》(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318日前报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五、市级评审安排

    (一)评估评审。318日至410日,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标杆企业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标杆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印证企业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确定结论。2018420日前,市住建局根据企业自查自评及检查情况综合确定企业评估结论并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结论应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评估结果作为“两个体系”验收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评审市级标杆企业,所有评估结果将记入省、市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自评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材料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二)没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县区,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积极培育一家综合实力强、“两个体系”建设基础好的典型建筑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参加评估,具备条件将统一公布为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

    (三)评估结果根据《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打分确定,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标杆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管控清单而未实际运行、不按时上报和弄虚作假的,直接判评为不合格。

    联系人:王青锋,联系电话(传真):8116216,电子邮箱:jsjaqbgs@126.com

 附件:1《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2、《临沂市建筑施工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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